厦门市建设局文件
厦建筑(2022) 41 号
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王程造价咨询
企业信用评价办法(试行) 的通知
各相关单位:
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营造"诚信激
励、失信惩戒"的市场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等相关规
定,结合本市实际,特制定《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
办法(试行) )) 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实施。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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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
(试才于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营造
"诚信激励、失信惩戒"的市场环境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
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
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实施信用评价。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,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
工程造价咨询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、记录、公开、评
价、使用等的相关活动。
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局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
的主管部门,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,建立工程造价咨询
企业信用评价系统(以下简称"评价系统" )及其运行平台,发
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,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
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具体工作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
(以下简称"市造价站" )实施。
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
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
。白
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
价标准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(共55 分)、业绩(共30 分)、
良好行为信息(共15 分)和不良行为信息(扣分不设限,直至
0 分)组成,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详见《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
业信用评价标准)) (附件)。
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由企业登录评价系统
按要求真实、准确地完成信息登记。基本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则需
在评价年度内及时更改。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
业应按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信息登记。
第七条业绩分是指企业在评价年度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
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分值,共30 分,具体分值如
下:
(一)依法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、预算编制或审核(含
最高控制价编制或审核) (共20 分)
(二)其他造价咨询业务(含估算、概算、非依法招标项目
的预算编制或审核、结算的编制或审核、造价鉴定、全过程造价
咨询等) (共10 分)
其中第(一)类业绩由市造价站主动采集。第(二)类业
绩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并进行公示。
同一份造价业绩成果只允许计算分值一次。市造价站对企
业申报的业绩可采用不定时抽查方式核验其真实性。一旦发现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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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在填报业绩时弄虚作假的,该评价年度业绩分直接按0 分计
取。
《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》中业绩第2.1
条公式的60% 与40% 比例可在评价年度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良好行为信息和
不良行为信息构成。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。
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
咨询活动中,遵纪守法、诚信经营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,受到国
家、本省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、表彰、表扬以及对社
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。
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
咨询活动中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
准和规范要求,违反市场公平竞争、诚实信用原则,妨碍或干扰
监督管理,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国家、本省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
部门等行政处罚、责令整改、曝光等的信用信息。
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国家、本省、
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判决书、认定书、裁决书和
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。
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在评价
系统申报相关的信用信息。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,未在评价年
度内申报的,不予采集纳入评价。不良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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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的,按《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》第4. 4 条
处理。
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不良行
为的,均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或市造价站举报,经核实后由市造价
站采集记录。
第三章信息审核和管理
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,工程造
价咨询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全部责任。
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应
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,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
5 个工作日。
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,自公示结束
的次日起生效;公示有异议的,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,
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。
第十三条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、影像等
资料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存备查,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 年。
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 年。
第十四条市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工作内容进行复查核
验,保证该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。
第四章异议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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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市造价站负责
处理,异议处理时原评价人员应回避。
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,任何组织
和个人均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。异议人应
提供真实身份、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。
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,可不予受理回复。
第十七条市造价站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会
同相关部门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,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
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,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。
第十八条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,任何人
不得擅自更改。
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数据,不具
有溯及效力。
第五章信用评价、公布及运用
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计算周期为一
年,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分值重新计取。
市造价站每年第一季度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-12 月
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,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。
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 、BB+ 、
BB- 、C 四个等级,具体标准为:
A 级80 分〈评分< 100 分,表示信用优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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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B+级65 分〈评分< 80 分,表示信用较好;
BB一级50 分〈评分< 65 分,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;
C 级:评分< 50 分,表示信用较差。
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在厦门
市建设局官网上对外公布。评价结果将被上传至厦门市公共信用
信息平台。
厦门市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,实行差
异化监管。
第二十二条评价年度内,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任一种
情形的,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B+级及以上等级,并按相关
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:
(一)企业受到附件1 中不良行为信息4. 1 条行政处罚或曝
光的;
(二)恶意隐瞒有关信息或弄虚作假影响信用评价的。
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全部使用国有(含财政)
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
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,招标人可根据厦门市工程造价
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结果考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誉。
第六章监督管理
第二十四条市造价站应当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实
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,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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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内容,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,
健全防范措施,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。
第二十五条市建设局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,发现
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纠正。
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
情况进行修订。
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 年5 月1 日起施行。
附件: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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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
厦门市建设局2022 年4 月15 日印发